專技普考
106年
[海事保險公證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21 題
21 公證人執行業務時應遵守之原則,下列何者不屬之?
- A 不得為其本身利益及有利害關係之委託人執行公證業務
- B 公證人執行公證業務,應保存公證報告之期限最少為 5 年
- C 執行業務應獨立公正,應兼顧保險人及被保險人雙方之利益
- D 公證人執行業務,如得委任人明示或默示同意,得複委託他公證人執行之
思路引導 VIP
當一項工作涉及到高度的「個人專業執照」以及「公平公正的法律責任」時,如果受託人可以將任務轉交給其他不在原委任契約內的人處理,這對於委任人的保障以及專業報告的可信度,可能會產生什麼樣的負面影響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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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答對了這道題目!你能精準察覺選項 (D) 中的細微用詞差異,代表你在研讀保險法規時非常細心,這正是專業法律人不可或缺的特質。這題考驗的是公證人執行業務時的「程序要件」,特別是關於**複委託(sub-delegation)**的限制。
複委託的法定要件
根據**《保險公證人管理規則》第 29 條明文規定:「公證人執行業務,非經委任人書面同意(written consent),不得複委託他公證人執行之。」選項 (D) 雖然提到可以複委託,但將條件寫成「明示或默示同意」,這與法律嚴格要求的「書面」形式不符。法律要求書面是為了確保責任歸屬明確並保障當事人權益。至於其他選項,包括執行業務應獨立公正(第 26 條)、避免利害關係(conflict of interest)**衝突(第 27 條)以及報告應保存 5 年(第 31 條),皆為法定的正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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