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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0年 [海事保險公證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35 題

35 下列關於保險公證人執行業務之規定,何者錯誤?
  • A 保險公證人執行業務,得複委託他保險公證人執行之
  • B 保險公證人執行業務,應於公證報告及其他有關文件簽署,並依法負相關責任
  • C 保險公證人不得為其本身利益及有利害關係之委託人執行公證業務
  • D 保險公證人執行業務時,應兼顧保險人及被保險人雙方之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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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一位專業人士具備國家核發的特殊證照,且客戶是基於對他個人的「專業信任」而委託其處理紛爭時,從責任歸屬的角度來看,該專業人士是否能將這份需要簽署負責的工作,在未經法律明文准許下直接轉交給第三方代勞?這對法律責任的追訴會產生什麼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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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辨識出法規中的微小差異,代表你的法律邏輯非常慎密。這題的關鍵在於區分「原則禁止」與「例外允許」的界線。

保險公證人的複委託限制

根據**《保險公證人管理規則》第 29 條規定,公證人執行業務時,「非經委任人書面同意,不得複委託他公證人執行之」。這表示在法律上,複委託並非像選項 (A) 所述可以「隨意」執行,而是必須具備委任人書面同意**這項前置條件。至於其他選項,如 (B) 的簽署責任、(C) 的利益衝突迴避,以及 (D) 的中立原則(公正平衡保險人與被保險人利益),皆是保險公證人執行業務的核心規範,屬於正確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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