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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06年 [領隊人員] 領隊執業法規

第 21 題

依發展觀光條例規定,下列何者並無發給觀光專用標識?
  • A 觀光旅館業
  • B 觀光遊樂業
  • C 旅行業
  • D 旅館業及民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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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法規設計中,有些標識是為了讓大眾能一眼認出『合法的實體經營據點』(如住宿或遊樂場地)。在這些選項中,哪一個產業的經營本質更偏向『服務與代理』,而非提供一個供大眾停留、住宿的『實體設施空間』,因此可能不需要這種特定的專用標識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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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發展觀光條例第41條規定:「觀光旅館業、旅館業、觀光遊樂業及民宿經營者,應懸掛主管機關發給之觀光專用標識;其型式及使用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根據此法條原文可知,必須懸掛並由主管機關發給觀光專用標識的業者,明確包含了選項中的「觀光旅館業」、「觀光遊樂業」以及「旅館業及民宿」。而「旅行業」並未明列於該條文的規範對象之中,因此並無發給觀光專用標識之規定,故本題正確答案為旅行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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