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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高考 106年 [會計師] 公司法、證券交易法與商業會計法

第 9 題

A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A 公司),向越南與印度發展業務並不順利,屋漏偏逢連夜雨,經過會計師計算後,發現 A 公司竟然有高達累積虧損新臺幣 1 億元,且無公積可資填補,卻仍在今年分派股息紅利。債權人甲在此情況下,依法可採取下列何種方式救濟?
  • A 得請求違法分得股息紅利之人退還,但不得請求賠償因此所受之損害
  • B 得請求違法分得股息紅利之人退還,並得請求 2 倍懲罰性違約金
  • C 得請求違法分得股息紅利之人退還,並得請求賠償因此所受之損害
  • D 不得請求退還,但得請求賠償因此所受之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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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像你是一位公司的債權人,當公司已經沒錢償還虧損,卻還把剩餘的資金發放給股東時,你認為法律應該如何設計,才能讓你「既能讓公司的錢回來」,又能補償你「因公司資產縮減而產生的額外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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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本題核心在於《公司法》第 232 條與第 233 條。當公司有累積虧損時,應先彌補虧損才得分派股息紅利。若公司違反此規定(違法分紅),會直接導致公司資本減少,損害債權受償權利。因此,法律賦予債權人兩項救濟權利:
    • 請求退還:要求領取人將資金歸還公司,恢復公司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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