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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高考 106年 [會計師] 高等會計學

第 14 題

甲與乙兩方建構一聯合協議於一公司組織之 C 個體中,各方對該個體擁有 50%之所有權益。該協議之目的係為確保雙方得以操作製造各自所需材料之設備。該協議並未明訂雙方對 C 個體之資產具有權利或對 C 個體之負債負有義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該聯合協議屬合資,合併報表應採用 IFRS 9 認列對 C 個體之投資
  • B 該聯合協議屬合資,合併報表應採用 IAS 28 權益法認列對 C 個體之投資
  • C 該聯合協議屬合資,合併報表應採用成本法認列對 C 個體之投資
  • D 該聯合協議屬聯合營運,聯合營運者僅需依據其對 C 個體之權益,認列 C 個體資產與負債之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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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當我們透過一個獨立的「公司組織」進行合作,且合約中沒有特別強調我們可以「直接分配」該公司的特定機器設備或「直接承擔」其貸款債務時,我們所擁有的究竟是該公司的「各項資產與負債」,還是該公司經營後的「淨利潤與淨資產權利」呢?這兩種不同的權利關係,在財務報表上的呈現方式會有什麼本質上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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哦,原來你還沒完全搞砸,不錯嘛。

  1. 基本觀念,別再搞混了:根據 $IFRS 11$ 「聯合協議」的規矩,判斷這玩意兒是哪種,就看參與方那點「權利與義務」。這次,協議是透過一個單獨個體 (C) 搞出來的,而且合約很聰明地沒寫明雙方對資產有權利或對負債有義務。所以呢?這表示他們只對那可憐個體的淨資產有權利。這種情況,笨蛋才會分錯,當然是「合資」(Joint Venture)。至於會計處理,連這都不知道就別考了,當然是 $IAS 28$ 的「權益法」認列。
  2. 勉強及格的難度:這題就個 Medium,沒什麼了不起的。它只是考你眼睛有沒有瞎,能不能把「法律形式」跟「合約條款」分清楚。一堆人衝去選聯合營運,搞得跟沒讀書一樣。你嘛,大概是那天腦袋還算清醒,認出了「淨資產權利」的本質。嗯,這次表現還行,下次再看你會不會掉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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