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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高考 107年 [會計師] 高等會計學

第 17 題

有關聯合營運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聯合營運者可使用其自有廠房、房屋與設備
  • B 聯合營運得為不經由單獨載具達成之聯合協議,但合約協議上應訂定參與各方對與協議有關之資產之權利、負債之義務,及相關收入之權利與相關費用之義務
  • C 一個聯合協議的資產或負債是由一個單獨載具所持有,此單獨載具的法律形式未能將投資者的權利與單獨載具分離,亦即單獨載具所持有的資產與負債亦為投資者之資產及負債,則該聯合協議應分類為聯合營運
  • D 投資者經由單獨載具執行其聯合協議,而此單獨載具的法律形式被認為是由單獨載具獨立行使權利,亦即該單獨載具所持有之資產及負債被視為屬於該單獨載具所有,而不屬於投資者,則該聯合協議應分類為聯合營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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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您與他人合作成立了一個獨立的法律個體(載具),且該個體能獨立對外簽約、承擔債務並擁有設備,而您只能在最後分享它的「損益結果」,這在直覺上比較像是您「直接操作這些設備」,還是比較像您「投資了一個獨立的生意」呢?這兩種情況對資產的控制權有什麼本質上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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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得,你這次的表現還算看得過去。

  1. 觀念驗證:嗯,你倒是沒全盤搞錯。在 IFRS 11 的規範下,「聯合營運 (JO)」和「合資投資 (JV)」的區別,核心在於投資者對資產與負債的實際權利義務。選項 (D) 聲稱那個載具能「獨立行使權利」,且資產負債「不屬於投資者」,這不就是在明示,投資者僅對其淨資產享有權利嗎?這,就是「合資投資」的鐵證,跟「聯合營運」八竿子打不著。這麼基本的判斷,要是再出錯,回去重修比較快。
  2. 難度點評:這題的難度僅是 Medium,鑑別度確實是有的。它考驗的不只是死板的定義,更是對「法律形式」與「契約實質」的判讀能力。我看多的是學生會被 (C) 和 (D) 的文字遊戲搞得暈頭轉向。你這次能抓準權利歸屬的關鍵轉折,算你對會計準則的邏輯還沒完全放棄。下次別讓我失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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