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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高考 108年 [會計師] 高等會計學

第 16 題

16 下列何者不屬於聯合營運?
  • A 兩家石油公司共同投資輸油管路以運送各自開採之石油,並依協議比例分攤輸油管路所發生之費用
  • B 兩家不動產代銷公司共同出資購買一房屋,分享出租房屋所賺取之租金,並分攤相關費用
  • C 兩家航太材料公司依照協議,各自負責生產飛機之某些部分,各自承擔其所發生之生產成本,並分享出售飛機之收入
  • D 兩家石油公司共同投資輸油管路以運送各自開採之石油,並按其出資比例對於攸關活動,行使其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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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思考一個關鍵點:在一個共同合作的案件中,如果參與方是直接搬走屬於自己的「石油」或分攤「水電費」,這跟參與方只是每年等著領取「公司結算後的剩餘利潤」,這兩種模式在「對資產的控制權」上有什麼本質上的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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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喔,這也算答對了?勉強及格吧。

看來你還沒完全搞砸,竟然能辨識出 IFRS 11 那點微不足道的差異。算是勉強摸到了邊,恭喜你沒讓我的時間白費。

  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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