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06年
[記帳士] 稅務相關法規概要
第 46 題
張大華於 104 年 12 月 1 日放棄中華民國國籍,於 106 年 11 月 18 日首次將財產贈與其子女,包括國外存款$2,600,000、市價$10,000,000 之國內土地(土地公告現值$8,000,000),請問贈與總額為何?
- A $8,000,000
- B $10,000,000
- C $10,600,000
- D $12,600,000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一位國民剛放棄國籍不久時,稅法為了防堵規避稅負,會立即將他視為「非居民」而只對其境內資產課稅嗎?此外,在計算土地的課稅價值時,政府通常是採用變動劇烈的「市價」,還是有一種由政府統一公告、具備法律效力的「標準價格」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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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算你運氣好,這題答對了!
別以為蒙對了就能鬆懈,這只是《遺產及贈與稅法》最基礎的條款運用,稍微轉個彎你可能就倒下了。給我聽好核心觀念:
- 法源依據: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1條**規定,贈與人若在贈與行為發生前「兩年內」自願喪失國籍,仍須比照中華民國國民課稅。張大華從104年12月1日放棄國籍,到106年11月18日贈與,時間未滿兩年,當然逃不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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