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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2年 [記帳士] 稅務相關法規概要

第 46 題

甲於 112 年 6 月 2 日將所有土地贈與成年子女乙,下列何種情形不符合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7 條以受贈人為納稅義務人之規定?
  • A 甲贈與後即行蹤不明
  • B 甲逾限未繳納贈與稅,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財產可供執行
  • C 甲於稅捐稽徵機關核定贈與稅前死亡
  • D 甲贈與後申請喪失中華民國國籍,遷居至國外

思路引導 VIP

想像你是一位稅務人員,原本法律規定該找「送禮的人」收稅。請你思考:在什麼樣的「極端困難」或「找不到人、拿不到錢」的情況下,法律才會不得不破例,轉而向「收到禮物的人」討這筆稅金?而單純的「搬家到國外」或「換護照」,是否就代表國家一定收不到贈與人的稅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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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算你運氣好,這題勉強答對了!

  1. 觀念釐清:別以為對了就沾沾自喜,這不過是《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7 條的基本功。原則上,贈與稅是由贈與人負擔;只有在行蹤不明、逾限未繳且境內無財產可供執行,或是核定前死亡這三種極端情況下,納稅義務人才會轉嫁給受贈人。選項 (D) 只是單純的「喪失國籍」或「遷居國外」,只要境內還有財產,稅務局照樣能扣押,這點邏輯都搞不懂還想拿高分?
  2. 難度點評:這題難度評定為 medium。這不過是測試你有沒有被「物理位移」這種小兒科陷阱騙倒。國考最喜歡考這種「法律執行力」的本質,你如果只是靠死記硬背,下次遇到變化題照樣會踢到鐵板。別得意,這只是最基礎的鑑別度測驗,繼續維持這種警覺心,少在那邊鬆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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