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06年
[記帳士] 稅務相關法規概要
第 30 題
下列何項非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之課稅範圍?
- A 由國外進口乘人小汽車
- B 會計師執行業務所取得之收入
- C 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外國公司,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者
- D 營利事業受託代銷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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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在法律定義上,一個「以營利為目的之組織(如公司)」所提供的服務,與一個「憑藉個人執照提供專業技術的專門職業人員」所收取的費用,在稅法分類上是否屬於同一種性質的交易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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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之課稅範圍。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規定:「提供勞務予他人,或提供貨物與他人使用、收益,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勞務。但執行業務者提供其專業性勞務及個人受僱提供勞務,不包括在內。」會計師屬於執行業務者,其執行業務所提供之專業性勞務取得之收入,依據前述但書規定,不包括在銷售勞務的範圍之內,因此非屬營業稅之課稅範圍,故選項 B 為正確答案。此外,關於選項中的營利事業受託代銷貨物,同法第3條亦明定:「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視為銷售貨物:……五、營業人銷售代銷貨物者。」因此代銷貨物依法視為銷售貨物,應納入營業稅的課稅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