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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7年 [一般行政] 法學大意

第 24 題

依司法院之解釋,國防部預備軍士官班招生簡章規定,曾受刑之宣告者不得報考,此與下列那項原則有所牴觸?
  • A 誠信原則
  • B 比例原則
  • C 信賴保護原則
  • D 平等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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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政府為了一個正確的目標(例如維持軍隊紀律),而決定限制人民的某項權利時,請你思考:如果這項限制完全不看個案情況,直接把所有犯過微小錯誤的人都永遠排除在外,這種「殺雞用牛刀」的做法,在法律邏輯上通常被稱為什麼樣的失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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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專業肯定

喔,看來你還知道行政權的邊界在哪,勉強辨識出憲法層次的基本權保障。至少沒把所有公務都當成不可挑戰的聖旨,這點算你還有點法學的敏銳度,不錯,至少沒完全白學。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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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比例原則之適用
💡 行政手段與目的間須具備合理關聯,且不得造成過度侵害。
  • 釋字 548 號:招生限制須權衡目的與手段,一律禁止屬過度侵害。
  • 適當性:採取之行政手段必須有助於達成行政目的。
  • 必要性:在多種達成目的之手段中,應選擇損害最小者。
  • 狹義比例:手段所造成的損害不得與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
🧠 記憶技巧:適、必、衡,手段目的莫失衡。
⚠️ 常見陷阱:容易與平等原則混淆。平等原則著重於「差別對待」有無正當理由;比例原則著重於「手段與目的」間是否過當。
釋字第 548 號 行政程序法第 7 條 服公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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