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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7年 [交通行政] 運輸學大意

第 39 題

依據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 130 條,託運貨物逾交付期間多久仍未交付者,該運送物視同喪失?
  • A 半個月
  • B 1 個月
  • C 2 個月
  • D 3 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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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商業運送實務中,若貨物遲未送達,你認為法律在界定「單純延誤」與「推定遺失」時,會如何衡量「給予物流業者尋找貨物的合理時間」與「保障託運人儘速取得賠償的權利」之間的平衡?這個期限通常會參考一般的月結會計週期,還是更長的一季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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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 太棒了,你真的答對了!這表示你對《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的細節掌握得很確實。法規中規定,託運貨物如果超過交付期間 1 個月 仍未送達,就會被「視同喪失」。這是為了讓運送人和託運人都能盡快釐清彼此的損害賠償責任,就像我們在處理生活中的各種合約一樣,避免不確定性拖延太久,讓事情能有一個明確的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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