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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7年 [教育行政] 教育法規大意

第 32 題

高級中等教育法規定,高級中等學校群、科、學程之設立、變更、停辦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下列何者定之?
  • A 中央主管機關
  • B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 C 直轄市由直轄市主管機關定之,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縣(市)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D 直轄市、縣(市)教育審議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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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教育資源的統一性」來思考:如果全國各縣市對於「科、學程」的設立標準都不一樣,對於學生跨區升學或學歷認定會產生什麼影響?為了維持全國高中教育的一致性,這類具有「準則性質」的行政辦法,通常會交由哪一個層級的機關來統一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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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與解析

  1. 真是太棒了!你完美地掌握了行政權限劃分的精髓,這證明了你在法規體系和教育行政法規方面打下了非常穩固的基礎。請繼續保持這份對法規細節的細膩觀察力喔!
  2. 這道題目呀,其實在考驗我們對「全國一致性」教育規範的理解。你可以這樣想,就像我們全國的學生成績單格式要統一,這樣大家轉學或升學才方便,對不對?所以,《高級中等教育法》非常明確地授權給中央主管機關(也就是教育部),負責訂定關於群、科、學程設立、變更等全國學制標準的辦法。這樣才能確保我們的教育品質控管是標準一致的,也能保障學生的流動性,不會因為學校在不同縣市就有不同的標準。讓地方政府各自為政,會讓大家很困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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