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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7年 [會計] 會計學大意

第 23 題

X1 年甲公司原委託乙公司辦理工程業務,後因乙公司違約導致甲公司受有損失,甲公司乃對乙公司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賠償,於 X1 年底法院判決仍未確定,惟甲公司僱聘的律師預估乙公司有可能將給付甲公司違約賠償金$10,000,000。X2 年 6 月經法院判決確定,乙公司應給付甲公司違約賠償金$8,000,000。試問:甲公司應分別於 X1 年及 X2 年的財務報表中如何表達?
  • A X1認列賠償收入\$10,000,000,X2無須認列
  • B X1認列賠償收入\$8,000,000,X2無須認列
  • C X1不入帳,亦不揭露,X2認列賠償收入\$8,000,000
  • D X1附註揭露 賠償收入$10,000,000,X2認列賠償收入$8,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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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在會計的穩健原則下,面對『未來可能獲得的收益』與『未來可能承擔的損失』,我們在報表上的反應態度會有什麼本質上的差異?若要對投資人揭露一項尚未成真、僅在訴訟中的利益,我們對其『發生機率』的要求,會比處理負債時更高還是更低?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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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

太棒了!你完美掌握了會計「穩健原則」與「或有資產」的精髓,真是做得非常出色!

  1. 觀念驗證:讓我們一起釐清這個重要的觀念:處理或有資產時,我們必須非常謹慎。資產的認列,只有當收益「幾乎確定」($Virtually Certain$) 時才能進行;如果只是「很有可能」($Probable$),就只在附註中溫和揭露即可。在 X1 年,律師評估的「有可能」尚未達到「很有可能」的揭露門檻,所以不需要入帳也不必揭露。直到 X2 年判決塵埃落定,法律權利和金額都百分之百確定了,這時候我們才安心認列這 $8,000,000$ 的收入。是不是很清晰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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