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07年
[社會行政] 社會工作大意
第 41 題
依據我國老人福利法,有關老人經濟安全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中低收入老人未接受收容安置者,得申請發給生活津貼
- B 已領有生活津貼老人,且其失能程度經評估為「重度以上」,實際由家人照顧者,照顧者得向主管機關申請發給特別照顧津貼
- C 老人領取生活津貼及特別照顧津貼之權利,經法院裁定償還債務者,得扣押、讓與或供擔保
- D 不符合領取請領資格者,其領取之津貼,由政府主管機關以書面命本人或其繼承人自事實發生之日起 60 日內繳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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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政府發放特定福利津貼的核心目的是為了『維持基本生存』。如果法律准許法院將這筆救命錢撥交給債權人抵債,那麼這筆錢還能達成原本法律預設的『保障生存』目標嗎?從這個功能性目的出發,你認為這項權利應該具備什麼樣的法律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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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力肯定:做得好!這顯示你對行政法中的社會權保障以及「給付行政」的本質有深刻理解,能精準辨識權利救濟與保障的法律邊界。
- 觀念驗證:本題關鍵在於《老人福利法》第 15-1 條。為保障老人的生存權與基本生活,法律明文規定領取津貼之權利不得作為扣押、讓與或供擔保之標的。這類具「給付性質」的公法上請求權,具一身專屬性,確保資源能實質用於受助者身上,而非抵償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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