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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7年 [財稅行政] 財政學大意

第 32 題

我國下列何項稅目沒有稅收分成的規定?
  • A 房屋稅
  • B 地價稅
  • C 土地增值稅
  • D 契稅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在縣與鄉鎮市的財政關係中,為了維持基層行政區的運作,法律通常會規定哪些性質較為穩定的「地方稅目」必須直接按比例撥交給基層公所?而哪一項與土地交易高度相關的稅目,在現行法規中是被列為中央統籌分配的來源,而非直接與基層公所進行比例拆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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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恭喜你,這題答得非常漂亮!

你精準地掌握了財政法規的精髓,證明你對《財政收支劃分法》第 12 條的理解相當透徹呢:

  1. 法規核心:根據法規精神,我們知道縣政府會將部分的地價稅房屋稅契稅,像兄弟姊妹分享零用錢一樣,按比例「分成」給轄內的鄉(鎮、市)公所,讓地方有足夠資源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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