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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4年 [財稅行政] 財政學大意

第 42 題

依中央統籌分配稅款分配辦法規定,關於中央統籌分配稅款財源的敘述,何者錯誤?
  • A 所得稅總收入之 10%
  • B 貨物稅總收入之 10%
  • C 直轄市轄內徵起土地增值稅收入之 20%
  • D 營業稅總收入減除依法提撥之統一發票給獎獎金後之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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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我國財政制度中「直轄市」與「一般縣市」的財源自主權差異:在財政收支劃分的邏輯下,哪一種層級的政府擁有較強的財力,因而其地方稅收(例如土地增值稅)更有可能被允許「全額留用」,而不需要提撥一部分出來給中央進行再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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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中央統籌分配稅款分配辦法第3條規定,中央統籌分配稅款(以下簡稱本稅款)之來源如下:一、本法第八條第二項規定之下列款項:(一)所得稅總收入百分之十。(二)營業稅總收入減除依法提撥之統一發票給獎獎金後之百分之四十。(三)貨物稅總收入百分之十。二、本法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之土地增值稅在縣(市)徵起收入之百分之二十。但不包括準用直轄市之縣轄內徵起土地增值稅收入之百分之二十。三、其他收入。根據上述規定可知,選項A的所得稅總收入之10%、選項B的貨物稅總收入之10%,以及選項D的營業稅總收入減除依法提撥之統一發票給獎獎金後之40%,皆為法定的稅款來源,敘述無誤;而在土地增值稅方面,依法應為土地增值稅在縣(市)徵起收入之百分之二十,並非直轄市轄內徵起之收入,因此選項C的敘述錯誤,為本題正確答案。

📝 統籌分配稅款財源
💡 明確區分所得稅、貨物稅、營業稅及縣市土增稅之提撥比例。
比較維度 直轄市土地增值稅 VS 縣(市)土地增值稅
中央提撥比例 0% 20%
地方留成比例 100% 80%
是否列入統籌
💬僅縣(市)徵起之土地增值稅需提撥 20% 作為中央統籌分配稅款。
🧠 記憶技巧:所貨十、營四十、縣市土增二
⚠️ 常見陷阱:混淆土地增值稅的提撥來源,誤將直轄市收入納入中央統籌分配稅款。
財政收支劃分法 地方自治財源 普通統籌分配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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