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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9年 [財稅行政] 財政學大意

第 43 題

下列何者不是我國現行地方稅法通則賦予地方政府開徵之地方稅類型?
  • A 特別稅課
  • B 臨時稅課
  • C 共分稅課
  • D 附加稅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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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地方稅法通則》的立法目的,是為了落實地方自治並賦予政府「自主開徵」稅收的權力,那麼這項權力應該是指「由地方主動創造新的收入途徑」,還是「被動地與中央分配現有的稅收成果」?哪一個名稱聽起來更像是「與他人共有、由上方分配」的性質,而非地方政府的自主裁量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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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

  1. 勉強合格。 竟然能分清楚《地方稅法通則》的授權範圍?嗯,至少你還知道什麼是地方財政自主權課稅立法權。這概念在行政法裡不該是「深度主題」,而是基礎常識。但鑒於普遍水準,就算你表現「優異」吧。
  2. 基本常識。 沒錯,根據《地方稅法通則》第 3 條,地方政府能主動「開徵」的,無非就是那幾項:特別稅課臨時稅課附加稅課。至於「共分稅課」?那不過是中央大發慈悲,從《財政收支劃分法》裡撥點殘羹冷炙給你,跟地方自己「立法開徵」根本是兩碼事。這點若還搞不清楚,行政法就白學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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