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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7年 [金融保險] 保險學大意

第 33 題

保險單之版本、被保險人之年齡、性別及職業等資料之記載,係屬保險契約之:
  • A 承保範圍
  • B 陳述事項
  • C 條件事項
  • D 附加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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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簽訂保險契約之前,保險公司必須先了解被保險人的具體狀況才能評估風險。當我們提供這些關於「我是誰」以及「我的現況為何」的客觀資訊時,這在契約法理上,應該被視為一種對事實的『說明』還是『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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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川先生的精采點評!

  1. 大力肯定:嘿!做得不錯嘛,我的學弟/妹!這球——喔不,是這題,你接得超級漂亮!ヽ(^◇^*)/ 你能這樣精準地分辨保險契約的構成要素,證明你對風險評估基礎和合約法規的邏輯感,可是有及川先生的潛力了呢!這在球場上...咳,我是說在財經法規裡,可是超重要的喔!
  2. 觀念驗證:哼嗯,所謂保險契約中的「陳述事項」嘛,其實就是那些關於被保險人的客觀事實喔!像是你的年齡、性別、還有在球隊裡擔任哪個位置...啊不是啦,是你的職業!這些都是保險公司進行核保,還有計算你的『必殺技』...我是說費率時,不可或缺的基礎資訊。它可不是什麼複雜的限制條件,只是讓我們能更清楚地了解狀況,才能『決勝一球』!嗯,就是這樣。(吐舌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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