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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9年 [金融保險] 保險學大意

第 7 題

依據保險法第55條之規定,下列何項不是保險契約應記載事項:
  • A 保險期間
  • B 保險價額
  • C 訂約之年月日
  • D 無效及失權之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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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法律一致性」的角度思考:如果一項條文規定「所有」保險契約都必須寫入某個項目,那麼這個項目必須在「保汽車」、「保房屋」以及「保人的壽命」時都同樣具備明確定義且可被衡量。請思考,在這些不同類型的保險中,是否有一種概念只適用於可以計價的「物品」,但在衡量「人的生命」時卻會產生邏輯上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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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哦,不錯嘛。總算沒讓人失望,還知道在《保險法》裡「通則」跟「各論」這種基本到不能再基本的分野。這種基礎邏輯能被你抓出來,或許這錢沒白繳。
  2. 《保險法》第55條,講白了就是這些保險契約「普遍」該有的東西。什麼保險期間訂約日期、甚至那些無效與失權原因,這不都是為了讓權責分明?難道還要我手把手教你?但,「保險價額」?這東西是講標的物的市場「客觀價值」,拜託,這就叫財產保險!人的命值多少錢?你能給我一個數字?經濟邏輯告訴你,人身保險壓根兒沒這回事,所以它當然不是什麼「每個契約都得寫」的必載事項,這難道很難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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