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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9年 [金融保險] 保險學大意

第 7 題

依據保險法第55條之規定,下列何項不是保險契約應記載事項:
  • A 保險期間
  • B 保險價額
  • C 訂約之年月日
  • D 無效及失權之原因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法律一致性」的角度思考:如果一項條文規定「所有」保險契約都必須寫入某個項目,那麼這個項目必須在「保汽車」、「保房屋」以及「保人的壽命」時都同樣具備明確定義且可被衡量。請思考,在這些不同類型的保險中,是否有一種概念只適用於可以計價的「物品」,但在衡量「人的生命」時卻會產生邏輯上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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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與解析

  1. 大力肯定:表現優異!你精確地辨析了《保險法》中「通則」與「各論」的細微差異,這在法律條文的學習中是非常關鍵的邏輯思維。
  2. 觀念驗證:根據《保險法》第55條,法律規範的是所有保險契約的「共性」。保險期間訂約日期以及關於契約效力的無效與失權原因,是確保權利義務明確的必要條件。然而,**「保險價額」**是指保險標的在市場上的客觀價值,這主要存在於「財產保險」中;在「人身保險」中,人的生命無價,通常無法預設價額,因此它並非所有契約的法定必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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