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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申論題 107年 [公職社會工作師] 社會福利政策與法規

第 一 題

世界銀行於 2005 年提出多柱(pillars)年金體制,請詳細解釋每一柱年金的名稱及內容。(20 分)我國於 2018 年 7 月進行的年金改革制度,主要是針對那一柱年金進行改革?(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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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此題,應先回想世界銀行從 1994 年的「三柱模式」演進至 2005 年擴充的「五柱模式(第零柱至第四柱)」,需精確寫出每一柱的財源、強制性與保障目的。接著,將我國現行年金體系(社會保險、職業年金)套入該模型,指出 2018 年軍公教年金改革實質上涵蓋了哪幾柱的調整,並說明原因以獲取高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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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題】世界銀行為因應全球人口高齡化與傳統隨收隨付制年金的財務危機,於 1994 年提出「三柱年金模式」,後為強化防貧效果與非正式社會支持,於 2005 年進一步擴充為包含「第零柱」至「第四柱」的五柱(Five Pillars)年金體制。\n\n【論述】\n一、世界銀行 2005 年多柱年金體制之名稱及內容(20分)\n1. 第零柱(Pillar 0):非貢獻型之基本保障年金(Non-contributory basic pension)\n由國家一般稅收作為財源,屬於非貢獻型,不與個人就業或繳費紀錄連結。其目的在於提供全體國民最低生活保障,發揮「防貧」與「重分配」功能,如社會救助、老農津貼或國民年金基礎保證年金。\n\n2. 第一柱(Pillar 1):強制性之公共年金(Mandatory public pension)\n由政府強制規定參與,與個人薪資所得相關的公共年金制度。財務多採「隨收隨付制(PAYG)」,由當代工作人口繳費負擔當代退休者之給付,旨在確保基本所得替代率,發揮社會保險之風險分擔功能。\n\n3. 第二柱(Pillar 2):強制性之職業年金(Mandatory occupational pension)\n由政府規定強制雇主與受僱者提撥,財務採「完全提撥制(Fully-funded)」與「個人帳戶制(DC制為主)」。通常交由私人市場機制營運,政府負責監理,旨在提高個人退休後的所得替代率,維持退休前後生活水準。\n\n4. 第三柱(Pillar 3):自願性之私人商業年金(Voluntary private pension)\n為個人依自身財務狀況與需求,自願參與的儲蓄計畫或購買的商業年金保險。財務採完全提撥制,主要作為前述各柱以外之補充性退休準備。\n\n5. 第四柱(Pillar 4):非正式之經濟與社會支持(Informal support)\n涵蓋所有制度外的非正式保障,包含家庭與親屬的金錢支持、自有住宅(如以房養老/逆向抵押貸款),以及政府或社會提供的非現金福利(如醫療保健、長期照顧服務等)。\n\n二、我國 2018 年金改革主要針對之年金柱別(5分)\n我國 2018 年 7 月實施的年金改革,核心對象為「軍公教人員」,以世界銀行多柱體系檢視,主要是針對「第一柱」及「第二柱」進行改革,且核心著重於第二柱:\n1. 針對第二柱(強制性職業年金):改革最核心的「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制度」即屬於第二柱的職業年金。改革內容包含調降過高的所得替代率、延後退休請領年齡、逐步提高提撥費率等,以解決過去確定給付制(DB)帶來的財務破產危機。\n2. 針對第一柱(強制性公共年金):同步調整了屬於第一柱社會保險的「公教人員保險」,特別是逐步廢除或調降與之掛鉤的 18% 優惠存款利息,以減輕國家財政負擔並促進世代公平。\n\n【總結】\n世界銀行 2005 年的多柱體制透過風險分散原則,建構了從防貧到維持生活水準的完整防護網。我國 2018 年金改革針對第一、二柱進行給付縮減與條件緊縮,正是為了因應少子高齡化對年金財務的衝擊,落實制度的永續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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