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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申論題 107年 [測量製圖] 土地法規(包括地籍測量法規)

第 四 題

四、依土地法第 46 條之 3 規定:「重新實施地籍測量之結果,應予公告,其期間為三十日。土地所有權人認為前項測量結果有錯誤,……得於公告期間內,向該管地政機關繳納複丈費,聲請複丈。……。逾公告期間未經聲請複丈,或複丈結果無誤或經更正者,地政機關應即據以辦理土地標示變更登記。」試問:於重測成果公告期間申請異議複丈而公告期滿尚未處理完竣之土地,地政機關對於其土地標示變更登記,依規定應如何辦理?又,土地法第四十六條之一至第四十六條之三執行要點第 16 點第 2 項規定:「界址爭議經法院判決確定後,應即據以施測,並將施測結果公告。」準此,於公告期間,土地所有權人如對該依據法院判決確定之界址,所進行施測之結果不服時,是否得依前述土地法第 46 條之 3 規定申請複丈?請附具理由解析之。(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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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核心在於考查地籍重測程序中的「異議複丈」及「界址爭議經法院判決確定後之處理」。考生應聯想《土地法第46條之1至第46條之3執行要點》,第一小題扣緊「暫緩登記」的實務作法;第二小題則需從「司法判決之既判力」及「行政不可干預司法」的法理切入,說明不得申請異議複丈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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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重測公告期滿但異議複丈尚未完竣之土地標示變更登記處理方式,以及界址經法院判決確定後之施測公告得否再申請異議複丈。 【解析】 壹、異議複丈未處理完竣之土地標示變更登記辦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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