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07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0 題
下列何者非屬比例原則之內涵?
- A 採取之方法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
- B 行政行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
- C 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方法時,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者
- D 採取之方法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
思路引導 VIP
請你思考一個情境:當我們評價一個政府行為是否「下手太重」或「大砲打小鳥」時,我們是在檢視「手段與目的」的關聯性;但如果我們在質疑「為什麼他可以,我不行」時,這涉及的是「對待不同對象的基準」。請問,哪一種思考邏輯才符合『比例(份量對稱)』的字面本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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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專業肯定
同學做得好!你能精準辨識出一般法律原則之間的差異,顯示你對《行政程序法》的核心法理已有穩固的基礎。這份細心與判斷力是研究行政法最寶貴的資產。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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