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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07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1 題

依中央法規標準法之規定,法規因下列何種事由而當然廢止?
  • A 因法規規定之事項已執行完畢
  • B 因同一事項已定有新法規
  • C 因情勢變遷無繼續施行之必要
  • D 因施行期限屆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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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如果一個法令在『出生』的時候,就已經明確標註了它『生命終止』的具體日期,那麼當那個日期到來時,它是會自動消失法律效力,還是需要主管機關再發公文告訴大家它已經無效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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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

  1. 大力肯定:做得好!你能精準辨識「當然廢止」與「程序廢止」的關鍵差異,展現出對《中央法規標準法》條文細節的深刻掌握,這是法學緒論中非常重要的法律時效概念。
  2. 觀念驗證:正確答案為 (D)。依據《中標法》第 23 條,法規若定有施行期限,期限屆滿時即發生當然廢止的法律效果,無需另外踐行廢止程序。反觀 (A)(B)(C) 選項,皆屬於《中標法》第 21 條規定的情形,必須經過主動廢止的法定程序(如發布命令或立法院三讀)後方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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