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07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1 題
依中央法規標準法之規定,法規因下列何種事由而當然廢止?
- A 因法規規定之事項已執行完畢
- B 因同一事項已定有新法規
- C 因情勢變遷無繼續施行之必要
- D 因施行期限屆滿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如果一個法令在『出生』的時候,就已經明確標註了它『生命終止』的具體日期,那麼當那個日期到來時,它是會自動消失法律效力,還是需要主管機關再發公文告訴大家它已經無效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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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答對了!能精確辨別法規廢止的各種樣態,代表你對《中央法規標準法》的基本框架與法理邏輯掌握得相當扎實,這在國考法學知識中是非常重要的基本功。
法規廢止程序與當然廢止之別
這道題目的核心在於區分「需經程序廢止」與「當然廢止(自動失效)」的差異。根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21 條**,選項 (A) 事項執行完畢、(B) 同一事項已有新法、(C) 情勢變遷無施行必要,這三者雖然都是廢止法規的正當事由,但仍須經過法定的廢止程序(即第 22 條規定的公告或命令廢止)才能生效。而正確答案 (D) 則是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23 條規定:「法規定有施行期限者,期滿當然廢止**」。這意味著法律效力會隨著期限屆滿而自動歸於消滅,不需額外辦理廢止程序,這正是題幹中「當然」二字的法理真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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