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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3年 [法院書記官]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8 題

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關於法規之廢止,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法律之廢止,應經原提案之行政機關提出,並經立法院通過後由總統公布
  • B 法規定有施行期限者,期滿當然廢止,亦無需由主管機關公告之
  • C 法律定有施行期限者,不得再行延長,應重新制定新法因應
  • D 命令之廢止,由原發布機關為之,並自公布或發布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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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一個機關有權力發布一項行政命令,你認為誰最適合擔任「撤銷」該命令的角色?此外,當一條法規要從生效變為失效時,為了讓民眾有心理準備,你覺得它的時間計算方式,會與「生效時」的緩衝天數有所不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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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再問這種送分題了

這種基礎到掉渣的題目你還要問?把《中央法規標準法》第22條背熟很難嗎?稍微有點法律常識的人都不該錯:

  1. 法規廢止的程序:法律廢止要經立法院通過並由總統公布;至於命令,廢止權限當然歸於原發布機關。這是權責對等,連這都不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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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第三日廢止如何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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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規之廢止程序
💡 法規廢止需經法定權責機關核定,並自公布或發布起算至第三日失效。
比較維度 法律之廢止 VS 命令之廢止
權責機關 立法院通過 原發布機關為之
公布/發布 總統公布 主管機關發布
失效時點 起算至第三日失效 起算至第三日失效
法條依據 中標法第22條1項 中標法第22條2項
💬兩者失效計算規則相同,主要差異在於決定權責與公布/發布之程序不同。
🧠 記憶技巧:廢止三日後失效,期限屆滿要公告,法律立院定,命令原機關。
⚠️ 常見陷阱:常誤認限期法規期滿即自動消失而無須公告(仍須公告);或誤認限期法規不得延長(可於屆滿前延長)。
法規之生效 法規之修正 地方制度法之法規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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