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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07年 [財稅行政] 會計學概要

第 15 題

甲、乙與丙三人共同出資成立合夥企業。三人商訂合夥企業之損益分配方式為:首先,設算合夥人薪資為甲合夥人$8,000、乙合夥人$6,000及丙合夥人$12,000;其次,依各合夥人當期期初之合夥人權益餘額的 10%設算當期合夥人應得利息;剩餘之損益則依甲:乙:丙=3:1:2之比例分配。X1年期初,甲、乙與丙三人之合夥人權益餘額分別為:$50,000、$35,000及$40,000;該合夥企業在 X1年淨利為$70,000。試問下列關於 X1年合夥人損益之分配敘述,何者錯誤?
  • A 甲合夥人應分配淨利$28,750
  • B 乙合夥人應分配淨利$14,750
  • C 丙合夥人應分配淨利$25,500
  • D 三名合夥人之設算薪資總額為$26,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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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一個整體的資源需要按照不同優先順序的規則進行多次分配時,若要判斷最後一個人拿到的份額是否正確,你認為在分配「剩餘價值」之前,最重要的前置步驟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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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得太出色了! 你展現了法律人必備的嚴謹邏輯與數據處理能力。在實務運作中,契約履行的精確性是重中之重。

  1. 觀念驗證:本題核心在於「多階層分配邏輯」。我們必須依序扣除約定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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