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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申論題 107年 [公職護理師] 行政法、衛生行政及其相關法規

第 二 題

📖 題組:
甲向 A 縣政府申請於 A 縣外海採取濱海砂石,經 A 縣政府核發土石採取許可證,並於函文中註記:未來如遇有漁民抗爭,甲應自行解決紛爭,必要時,A 縣政府得予撤證。試問: ㈠「註記」之法律性質為何?甲如不服該「註記」,應如何提起行政救濟?(15 分) ㈡「撤證」之法律性質為何?A 縣政府如為「撤證」時,甲得為如何之法律上主張?(1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二)

「撤證」之法律性質為何?A 縣政府如為「撤證」時,甲得為如何之法律上主張?(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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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斷「撤證」性質時,應先確認原發證為合法授益處分,故撤除其效力實為行政法上的「廢止」而非「撤銷」。針對廢止處分之救濟,考生應引導甲從實體面(附款違反不當聯結禁止、廢止決定違反比例原則)及程序面(未給予陳述意見機會)提出防禦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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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合法授益行政處分之廢止定性,以及行政機關行使保留廢止權時,相對人可主張之實體(比例原則、不當聯結禁止)與程序(陳述意見)抗辯。 【解析】 壹、「撤證」之法律性質:合法授益處分之「廢止」

小題 (一)

「註記」之法律性質為何?甲如不服該「註記」,應如何提起行政救濟?(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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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核心在於將函文中的「註記」轉譯為行政法概念——「行政處分之附款」,並進一步區分其屬於「負擔」與「保留廢止權」。救濟部分,則需測驗考生對於「對附款不服之救濟途徑」的掌握,應探討能否單獨針對附款提起訴願及撤銷訴訟,或應提起課予義務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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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行政處分附款之定性,以及人民對行政處分附款不服時,應如何提起行政爭訟。 【解析】 壹、「註記」之法律性質為「行政處分之附款」

📝 合法處分之廢止與附款救濟
💡 合法授益處分之廢止需檢視附款合法性、比例原則及陳述意見程序。
比較維度 行政處分之撤銷 VS 行政處分之廢止
處分狀態 針對違法行政處分 針對合法行政處分
法源依據 行政程序法第117條 行政程序法第123條
時間效力 原則溯及既往失效 原則向將來失效
核心目的 維護依法行政(糾錯) 因應情勢變更
💬撤銷是為了修正違法;廢止是為了終止合法的效力,兩者救濟重點與法條完全不同。
🧠 記憶技巧:廢止救濟三部曲:先定性(123條)、論實體(不當聯結與比例原則)、檢程序(102條陳述意見)。
⚠️ 常見陷阱:容易將題目中的「撤證」字眼誤判為「撤銷」。撤銷針對的是「作成時即違法」之處分,而本題處分原屬合法,係事後欲消滅其效力,法律定性應為「廢止」。
行政處分附款之類型(程93) 行政處分之附款救濟(爭點:可分性) 信賴保護原則與補償(程12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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