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考申論題
105年
[公職護理師] 行政法、衛生行政及其相關法規
第 一 題
📖 題組:
某甲就其所有坐落於 A 縣土地,於 100 年 11 月申請建造農舍,於 100 年 12 月 24 日取得(100)農舍建字第 D 號建造執照,於竣工後,在 102 年 6 月 26 日取得 102 年第 E 號使用執照。直到 A 縣於 105 年初經檢舉,查得核發之 D 建造執照,其總樓地板面積已逾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 9 條之規定,遂以 105 年 F 號函撤銷 E 使用執照,並通知某甲於文到 6 個月內依建築法第 55 條規定辦理變更設計,並於變更設計完妥後重新申請使用執照,逾期未辦或未改正完成,即應視為未依規定申請建築許可之建物,將移請違章建築拆除大隊查處。試問: (一)此 105 年 F 號函是否具合法性?並敘明理由。(15 分) (二)甲不服此 105 年 F 號函經訴願維持原處分後,向行政法院提起訴訟,經該院判決:「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原處分機關遂以 105 年 G 號函,將 D 建造執照及 E 使用執照均撤銷,試問此 G 處分是否具合法性,並敘明理由。(15 分)
某甲就其所有坐落於 A 縣土地,於 100 年 11 月申請建造農舍,於 100 年 12 月 24 日取得(100)農舍建字第 D 號建造執照,於竣工後,在 102 年 6 月 26 日取得 102 年第 E 號使用執照。直到 A 縣於 105 年初經檢舉,查得核發之 D 建造執照,其總樓地板面積已逾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 9 條之規定,遂以 105 年 F 號函撤銷 E 使用執照,並通知某甲於文到 6 個月內依建築法第 55 條規定辦理變更設計,並於變更設計完妥後重新申請使用執照,逾期未辦或未改正完成,即應視為未依規定申請建築許可之建物,將移請違章建築拆除大隊查處。試問: (一)此 105 年 F 號函是否具合法性?並敘明理由。(15 分) (二)甲不服此 105 年 F 號函經訴願維持原處分後,向行政法院提起訴訟,經該院判決:「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原處分機關遂以 105 年 G 號函,將 D 建造執照及 E 使用執照均撤銷,試問此 G 處分是否具合法性,並敘明理由。(1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一)
此 105 年 F 號函是否具合法性?並敘明理由。(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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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看到此題應先釐清「建造執照」與「使用執照」之先後因果與基礎關係。接著運用行政法上「行政處分之構成要件效力」的概念,論證在基礎處分(建照)未撤銷前,逕行撤銷後續處分(使照)的適法性問題,並適度帶入《行政程序法》第117條之信賴保護原則。
小題 (二)
甲不服此 105 年 F 號函經訴願維持原處分後,向行政法院提起訴訟,經該院判決:「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原處分機關遂以 105 年 G 號函,將 D 建造執照及 E 使用執照均撤銷,試問此 G 處分是否具合法性,並敘明理由。(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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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題時應先聯想《行政訴訟法》第216條(判決拘束力),思考機關重為處分是否為補正前次瑕疵。接著套用《行政程序法》第117、119、121條,檢視撤銷違法授益處分的「除斥期間」與「信賴保護原則」,並結合《建築法》中「建照與使照的從屬關係」進行完整涵攝。
📜 參考法條
建築法第 55 條:起造人領得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後,如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應即申報該管主管建築機關備案:一、變更起造人。二、變更承造人。三、變更監造人。四、工程中止或廢止。前項中止之工程,其可供使用部分,應由起造人依照規定辦理變更設計,申請使用;其不堪供使用部分,由起造人拆除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