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類申論題
105年
[公職護理師] 行政法、衛生行政及其相關法規
第 一 題
📖 題組:
某甲就其所有坐落於 A 縣土地,於 100 年 11 月申請建造農舍,於 100 年 12 月 24 日取得(100)農舍建字第 D 號建造執照,於竣工後,在 102 年 6 月 26 日取得 102 年第 E 號使用執照。直到 A 縣於 105 年初經檢舉,查得核發之 D 建造執照,其總樓地板面積已逾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 9 條之規定,遂以 105 年 F 號函撤銷 E 使用執照,並通知某甲於文到 6 個月內依建築法第 55 條規定辦理變更設計,並於變更設計完妥後重新申請使用執照,逾期未辦或未改正完成,即應視為未依規定申請建築許可之建物,將移請違章建築拆除大隊查處。試問:
某甲就其所有坐落於 A 縣土地,於 100 年 11 月申請建造農舍,於 100 年 12 月 24 日取得(100)農舍建字第 D 號建造執照,於竣工後,在 102 年 6 月 26 日取得 102 年第 E 號使用執照。直到 A 縣於 105 年初經檢舉,查得核發之 D 建造執照,其總樓地板面積已逾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 9 條之規定,遂以 105 年 F 號函撤銷 E 使用執照,並通知某甲於文到 6 個月內依建築法第 55 條規定辦理變更設計,並於變更設計完妥後重新申請使用執照,逾期未辦或未改正完成,即應視為未依規定申請建築許可之建物,將移請違章建築拆除大隊查處。試問: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一)
此 105 年 F 號函是否具合法性?並敘明理由。(15 分)
思路引導 VIP
考生看到此題應立刻聯想到「違法授益行政處分之撤銷」的三大審查重點:1. 行政程序法第121條的2年除斥期間;2. 第117條與119條的信賴保護原則。此外,本題的進階得分關鍵在於「建照與使照的關係」,機關發現建照違法卻只撤銷使照,在處分標的與論理法則上是否有瑕疵,需依建築法第70條加以論證。
小題 (二)
甲不服此 105 年 F 號函經訴願維持原處分後,向行政法院提起訴訟,經該院判決:「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原處分機關遂以 105 年 G 號函,將 D 建造執照及 E 使用執照均撤銷,試問此 G 處分是否具合法性,並敘明理由。(15 分)
思路引導 VIP
本題測驗行政處分經法院撤銷後,原處分機關重為處分之合法性。考生應先點出行政訴訟法第216條的判決拘束力,接著依據行政程序法檢驗重為之撤銷處分(G函)是否符合「違法授益行政處分撤銷」之要件,特別是第121條的「2年除斥期間」起算時點,以及第117條、119條的「信賴保護原則」與公益私益之衡量。
📜 參考法條
建築法第 55 條:起造人領得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後,如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應即申報該管主管建築機關備案:一、變更起造人。二、變更承造人。三、變更監造人。四、工程中止或廢止。前項中止之工程,其可供使用部分,應由起造人依照規定辦理變更設計,申請使用;其不堪供使用部分,由起造人拆除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