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類申論題
114年
[公職護理師] 行政法、衛生行政及其相關法規
第 一 題
甲經營中藥行,未經申請查驗登記及取得藥品許可證,即擅自製造販售單味中藥粉末。案經 T 市政府查獲,以甲違反藥事法第 20 條、第 82 條規定,移送該管檢察署偵辦,經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 6 月,緩刑 2 年及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下同)20 萬元確定。甲販售之中藥粉末係未經查驗登記之藥品,品項共 283 種,T 市政府核認甲違反藥事法第 39 條第 1 項規定,如依同法第 92 條第 1 項再對甲處以罰鍰,是否違反一行為不二罰原則?假設 T 市政府依 T 市政府處理違反藥事法案件裁罰基準之規定,裁處甲 285 萬元(計算式:3 萬元+增加 282 品項共 282 萬=285 萬元),是否適法?(3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 參考法條
藥事法第 20 條:「本法所稱偽藥,係指藥品經稽查或檢驗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一、未經核准,擅自製造者。……」
藥事法第 39 條第 1 項:「製造、輸入藥品,應……申請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查驗登記,經核准發給藥品許可證後,始得製造或輸入。」
藥事法第 82 條第 1 項:「製造或輸入偽藥或禁藥者,處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億元以下罰金。」
藥事法第 92 條第 1 項:「違反……第 39 條第 1 項……規定之一者,處新臺幣 3 萬元以上 200 萬元以下罰鍰。」
T 市政府處理違反藥事法案件裁罰基準第 2 點附表項次 19:「……法定罰鍰額度:3 萬元以上 200 萬元以下罰鍰。……五、每增加 1 品項罰鍰加重 1 萬元。」
思路引導 VIP
考生遇此題應先判斷「一行為不二罰原則」在行政罰法第26條的特別規定,特別是「緩刑附條件支付公庫」的後續行政裁處與扣抵機制。其次,審查行政機關的裁量權是否合法,切記對照母法(藥事法)的法定罰鍰上限,檢視裁量基準有無「裁量逾越」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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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
- 行為人經法院宣告緩刑並命支付公庫確定後,行政機關再處以行政罰鍰是否違反「一行為不二罰原則」?
- 行政機關依內部裁罰基準計算出之罰鍰,若逾越母法明定之罰鍰最高額度,是否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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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罰與刑罰併行原則
💡 刑事緩刑後可續處行政罰,但應扣抵支付金額且不得逾越母法上限。
| 比較維度 | 刑事處分 (含緩刑) | VS | 行政罰 (罰鍰) |
|---|---|---|---|
| 優先順序 | 刑罰優先原則 | — | 緩刑確定後得裁處 |
| 金額抵充 | 支付公庫金額 | — | 應於罰鍰內扣抵 |
| 額度上限 | 法院依刑事法裁判 | — | 受藥事法上限限制 |
| 法源依據 | 藥事法刑事罰、刑法 | — | 行政罰法、藥事法罰則 |
💬緩刑確定後行政機關可開罰,但須扣除已繳公庫金,且總額不可超過法律規定的最高限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