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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申論題 114年 [公職護理師] 行政法、衛生行政及其相關法規

第 一 題

甲經營中藥行,未經申請查驗登記及取得藥品許可證,即擅自製造販售單味中藥粉末。案經 T 市政府查獲,以甲違反藥事法第 20 條、第 82 條規定,移送該管檢察署偵辦,經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 6 月,緩刑 2 年及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下同)20 萬元確定。甲販售之中藥粉末係未經查驗登記之藥品,品項共 283 種, T 市政府核認甲違反藥事法第 39 條第 1 項規定,如依同法第 92 條第 1 項再對甲處以罰鍰,是否違反一行為不二罰原則?假設 T 市政府依 T 市政府處理違反藥事法案件裁罰基準之規定,裁處甲 285 萬元(計算式:3 萬元+增加 282 品項共 282 萬=285 萬元),是否適法?(3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 參考法條

藥事法第 20 條、第 39 條第 1 項、第 82 條第 1 項、第 92 條第 1 項 T 市政府處理違反藥事法案件裁罰基準第 2 點及附表項次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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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一行為不二罰」與「行政裁量界線」兩大核心。首先,應判斷未經核准製造販售藥品之行為是否為「一行為」,並依行政罰法第26條「刑罰優先原則」檢視刑事判決確定後能否再處罰鍰。其次,面對地方政府依裁罰基準計算出的金額,必須敏銳比對母法(藥事法第92條)的法定罰鍰上限,運用行政程序法第10條點出「裁量逾越」的違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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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

  1. 甲製造販售未經查驗登記之藥品,經刑事有罪判決確定後,行政機關再處以行政罰鍰,是否違反一行為不二罰原則?
  2. 地方政府依其裁量基準計算之罰鍰金額,若逾越母法規定之法定最高額,是否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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