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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申論題 107年 [公職護理師] 行政法、衛生行政及其相關法規

第 一 題

📖 題組:
甲向 A 縣政府申請於 A 縣外海採取濱海砂石,經 A 縣政府核發土石採取許可證,並於函文中註記:未來如遇有漁民抗爭,甲應自行解決紛爭,必要時,A 縣政府得予撤證。試問: ㈠「註記」之法律性質為何?甲如不服該「註記」,應如何提起行政救濟?(15 分) ㈡「撤證」之法律性質為何?A 縣政府如為「撤證」時,甲得為如何之法律上主張?(1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一)

「註記」之法律性質為何?甲如不服該「註記」,應如何提起行政救濟?(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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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核心在於將函文中的「註記」轉譯為行政法概念——「行政處分之附款」,並進一步區分其屬於「負擔」與「保留廢止權」。救濟部分,則需測驗考生對於「對附款不服之救濟途徑」的掌握,應探討能否單獨針對附款提起訴願及撤銷訴訟,或應提起課予義務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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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行政處分附款之定性,以及人民對行政處分附款不服時,應如何提起行政爭訟。 【解析】 壹、「註記」之法律性質為「行政處分之附款」

小題 (二)

「撤證」之法律性質為何?A 縣政府如為「撤證」時,甲得為如何之法律上主張?(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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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斷「撤證」性質時,應先確認原發證為合法授益處分,故撤除其效力實為行政法上的「廢止」而非「撤銷」。針對廢止處分之救濟,考生應引導甲從實體面(附款違反不當聯結禁止、廢止決定違反比例原則)及程序面(未給予陳述意見機會)提出防禦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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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合法授益行政處分之廢止定性,以及行政機關行使保留廢止權時,相對人可主張之實體(比例原則、不當聯結禁止)與程序(陳述意見)抗辯。 【解析】 壹、「撤證」之法律性質:合法授益處分之「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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