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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申論題 112年 [公職護理師] 行政法、衛生行政及其相關法規

第 一 題

📖 題組:
甲領有「乙市政府居家式托育服務登記證」,以甲之住所為托育地。民國112年4月10日12時至12時30分,甲於客廳午餐,容任收托之10個月大兒童丙於房間內獨處。甲用畢午餐後返回房間,於同日12時40分發現丙無意識,遂將其緊急送至醫院救治。乙市政府受居家服務中心通報後開啟行政調查,審認甲獨留丙於房內,未對丙為適切之關注與照顧,並善盡保護丙生命安全,依據衛生福利部先前所訂頒之A函:「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第1項第15款所稱『其他為不正當之行為』,係指以行為人及兒童之年紀、主客觀身心狀態作對照,該行為人所為未合於經驗或論理法則之常規,逸脫於所應負之注意義務或故意為之,而對兒童之生命、身體、健康、自由、受國民教育、性自主、工作等權利造成相當之傷害或痛苦、或使其陷於遭受惡害之危險者,即當屬之,尚不以意外性、偶發性、反覆繼續性或故意之侵害為必要條件。」意旨,審認甲已該當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第1項第15款規定所稱之「不正當行為」,乃以112年6月12日B函,依同法第26條之1第1項第3款及第4項規定,廢止甲之居家式托育服務登記證、停止其托育服務、強制轉介其收托之兒童,及依同法第97條規定,處新臺幣6萬元罰鍰,並公布姓名。請問: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一)

甲主張乙市政府根據衛生福利部所訂頒的A函認定其有「不正當之行為」的違章情事,有違依法行政原則,有無理由?(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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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導考生首先辨析「衛福部A函」的法律性質為『解釋性行政規則』,用以闡明不確定法律概念。接著判斷該函釋有無逾越母法《兒少法》的立法目的或增加法律所無之限制,最後套用「依法行政原則(法律保留與法律優位)」檢視乙市政府的適用是否合法,進而得出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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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主管機關依據上級機關針對不確定法律概念所發布之解釋性行政規則(A函)作成裁罰,是否違反依法行政原則(法律保留原則)? 【解析】 壹、法規依據

小題 (二)

甲主張B函包括「廢止居家式托育服務登記證」、「停止托育服務」、「強制轉介收托之兒童」、「處新臺幣6萬元罰鍰」,以及「公布姓名」5項不利處置,違反一行為不二罰原則,有無理由?(2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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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斷一行為不二罰原則之適用,首應區辨各項不利處置之法律性質是否皆為「行政罰(裁罰性不利處分)」,抑或包含「非裁罰性不利處分(如保全或管制措施)」。其次,若數個處置皆屬行政罰,應進一步依《行政罰法》第24條第2項檢驗是否屬於「不同種類之行政罰」而得依法併為裁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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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乙市政府B函所含之5項不利處置,性質上是否皆屬行政罰?其併予裁處是否違反《行政罰法》第24條「一行為不二罰」原則? 【解析】 壹、法規依據

📜 參考法條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第1項:「任何人對於兒童及少年不得有下列行為:……十五、其他對兒童及少年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為不正當之行為。」 第26條之1:「(第1項)有下列情事之一,不得擔任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三、有第四十九條各款所定行為之一,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第4項)有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命其停止服務,並強制轉介其收托之兒童。已完成登記者,廢止其登記。」 第97條:「違反第四十九條第一項各款規定之一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公布其姓名或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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