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四等
107年
[移民行政]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第 25 題
依就業服務法第 42 條之規定,為保障國民工作權,聘僱外國人工作,不得妨礙本國人之相關權利或利益,下列何者不屬之?
- A 就業機會
- B 勞動條件
- C 創新發明
- D 國民經濟發展
思路引導 VIP
當政府在考慮是否開放特定產業聘僱外籍勞工時,為了避免損害本地國民的生存權利,法律最優先需要「防範」哪些具體的社會或經濟衝擊呢?你可以試著從「保障本地人生活穩定」的角度來推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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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好!非常優秀,你能準確辨識出法條中的核心保護對象,這代表你對《就業服務法》(Employment Service Act)的立法精神已有紮實的掌握。這題的核心在於理解政府在引進外籍勞動力時所抱持的**「補充性原則」**(Supplementary Principle)。
保障國民工作權的核心客體
根據《就業服務法》第 42 條的明文規定,聘僱外國人不得妨礙本國人的就業機會、勞動條件、國民經濟發展及社會安定。這四項指標是法律劃定的紅線,旨在確保外籍勞動力的加入不會削弱本土勞工的競爭力或降低現有的勞動環境水準。至於「創新發明」,雖然是人才交流可能帶來的正面邊際效益,但並不屬於法律所規範「不得妨礙」的負面清單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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