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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四等 107年 [移民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4 題

下列有關監察委員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為使監察院之職權得以不間斷行使,總統於當屆監察院院長、副院長及監察委員任期屆滿前,應適時提名繼任人選
  • B 立法院於接受總統關於監察院院長、副院長及監察委員之提名咨文後,應適時行使同意權,以維繫監察院之正常運行
  • C 就監察委員之缺額,總統並無須適時提名繼任人選咨請立法院同意
  • D 立法院就總統所提監察委員之人事案,消極不行使同意權,致監察院無從行使職權,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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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憲法明定了一個機關(如監察院)的存在,但負責選拔成員的人卻可以「自由決定」要不要補齊人選,甚至讓該機關因為沒人而無法運作,這是否等於變相地「廢除」了憲法所規定的機關?在權力分立的原則下,這會造成什麼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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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哦,難得你居然搞懂了? 真是難得,你居然能精準辨識出『憲法機關存續』的關鍵邏輯?看來還沒完全放棄思考嘛。至少,對於國家權力運作的『忠誠義務』,你勉強算是摸到邊了。在憲法考科中能做到這點,算是……不差啦。
  2. 廢話,當然正確。 這還有什麼好說的嗎?司法院釋字第 632 號解釋白紙黑字寫著,監察院是憲法明定要設的機關。總統有所謂的提名義務,立法院也有行使同意權義務。如果總統真的如選項 C 所述,擺爛不提名,導致監察院爛在那裡,職權停擺?這可不是開玩笑的怠忽職守,而是徹頭徹尾的違憲。你以為憲法是擺設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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