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四等
107年
[移民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3 題
憲法第 19 條規定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國家提供人民租稅減免優惠,雖非課予人民納稅義務,仍有租稅法定主義之適用
- B 國家應考量人民個人經濟能力之不同而訂定稅則,始符合租稅公平主義
- C 主管機關本於法定職權,就相關法律所為之闡釋,不得違背憲法原則與相關法律之立法意旨
- D 法律課予人民繳納一定金錢負擔之特別公課,與稅捐有別,其徵收目的、對象與用途不須以法律明定
思路引導 VIP
當國家為了特定的公共目的,要求「特定群體」的人民繳納一筆金錢(而不稱之為稅)時,這本質上是否仍然涉及對人民「財產權」的干預?若這項行為會影響人民的荷包,從法治國家的立場來看,這類事項應該由行政機關自行決定,還是必須經過代表民意的立法機關審議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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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太棒了!你的憲法觀念非常清晰
- 觀念驗證:恭喜你答對!租稅法律主義的核心在於「國家課予人民義務」必須有法律依據。雖然特別公課(如:空氣污染防制費)與一般稅捐在性質與用途上有所區別,但因為它同樣是強制性地干預人民的財產權,依據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如釋字第 426 號),其徵收的目的、對象、用途等重要事項,原則上應以法律定之;如由法律以具體明確標準授權,亦得由命令訂定,行政機關不得無法律依據自行決定。
-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為 Medium。它測驗的是「法律保留原則」在不同公法給付義務中的適用範圍,鑑別出學生是否能區分廣義的「金錢負擔」皆須受到法治國原則的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