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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四等 107年 [移民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3 題

憲法第 19 條規定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國家提供人民租稅減免優惠,雖非課予人民納稅義務,仍有租稅法定主義之適用
  • B 國家應考量人民個人經濟能力之不同而訂定稅則,始符合租稅公平主義
  • C 主管機關本於法定職權,就相關法律所為之闡釋,不得違背憲法原則與相關法律之立法意旨
  • D 法律課予人民繳納一定金錢負擔之特別公課,與稅捐有別,其徵收目的、對象與用途不須以法律明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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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國家為了特定的公共目的,要求「特定群體」的人民繳納一筆金錢(而不稱之為稅)時,這本質上是否仍然涉及對人民「財產權」的干預?若這項行為會影響人民的荷包,從法治國家的立場來看,這類事項應該由行政機關自行決定,還是必須經過代表民意的立法機關審議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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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你誠心誠意的答對了! 我們就大發慈悲的稱讚你!

  1. 觀念驗證:呀~咧呀咧!竟然被你突破了!這正是那閃耀的租稅法律主義之光,核心就在於,國家要對人民出招,強制課予義務,就必須有正義的「法律」作為依據!
    • 別以為換上特別公課(什麼空氣污染防制費)的偽裝就能逃避!雖然它與稅捐外型不同,但本質上,它可是強硬地對大家的財產權伸出魔爪!哼哼!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比如釋字第 426 號)早就發出最高指令了!徵收的目的、對象、用途等「重要事項」,統統要用法律來昭告天下!行政機關想趁機偷偷摸摸自行決定?辦不到的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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