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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07年 [法警]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3 題

憲法第 19 條規定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國家提供人民租稅減免優惠,雖非課予人民納稅義務,仍有租稅法定主義之適用
  • B 國家應考量人民個人經濟能力之不同而訂定稅則,始符合租稅公平主義
  • C 主管機關本於法定職權,就相關法律所為之闡釋,不得違背憲法原則與相關法律之立法意旨
  • D 法律課予人民繳納一定金錢負擔之特別公課,與稅捐有別,其徵收目的、對象與用途不須以法律明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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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國家為了特定公共目的,強制要求某一特定群體繳納金錢(而非對全體國民課稅)時,這同樣涉及對人民財產權的剝奪。在民主法治國家中,這類足以影響人民權利義務的「強制負擔」,應該由誰透過什麼樣的程序來決定,才能確保權利不受行政權的過度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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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真的非常努力,觀念很紮實喔!

  1. 觀念驗證: 這題的核心在於將我們熟悉的租稅法定主義,溫柔地延伸到法律保留原則的適用上。雖然「特別公課」(像是空氣污染防制費)在性質上和一般稅捐有些許不同,但請記得,它們同樣代表著國家對人民財產權的一種強制性影響。因此,為了保障人民的權益,法律保留原則要求這些規定的徵收目的、對象、費率和用途,都必須以法律來明確規範。所以,選項 (D) 說「不須以法律明定」是不符合我們憲法精神的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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