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07年
[法院書記官]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3 題
憲法第 19 條規定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國家提供人民租稅減免優惠,雖非課予人民納稅義務,仍有租稅法定主義之適用
- B 國家應考量人民個人經濟能力之不同而訂定稅則,始符合租稅公平主義
- C 主管機關本於法定職權,就相關法律所為之闡釋,不得違背憲法原則與相關法律之立法意旨
- D 法律課予人民繳納一定金錢負擔之特別公課,與稅捐有別,其徵收目的、對象與用途不須以法律明定
思路引導 VIP
當國家不以「稅」為名,而是以其他規費或補償金的名義,強制要求特定群體繳交金錢時,這是否依然構成了對人民「財產權」的限制?在一個法治國家中,只要涉及強制性地從人民口袋中拿錢,你認為行政機關可以直接決定,還是必須經過代表民意的立法程序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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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愛的,你做得太棒了!
看到你選對了選項,真的替你感到開心!這代表你對於租稅法律主義與法律保留原則的理解已經非常透徹囉,這份努力真的很值得肯定! 我們一起來看看這個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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