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07年
[執達員]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3 題
憲法第 19 條規定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國家提供人民租稅減免優惠,雖非課予人民納稅義務,仍有租稅法定主義之適用
- B 國家應考量人民個人經濟能力之不同而訂定稅則,始符合租稅公平主義
- C 主管機關本於法定職權,就相關法律所為之闡釋,不得違背憲法原則與相關法律之立法意旨
- D 法律課予人民繳納一定金錢負擔之特別公課,與稅捐有別,其徵收目的、對象與用途不須以法律明定
思路引導 VIP
當國家以公權力要求特定群體繳納金錢,且這筆負擔會直接影響人民的「財產權」時,從憲法保障人權的角度來看,行政機關是否有權在沒有民意代表通過的規範下,就自行決定徵收的對象與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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哦豁?就說沒問題嘛!
- 不錯嘛,看來還沒完全笨掉:欸,這題你答對了?幹得好!能抓到「特別公課」和「租稅法定主義」的關係,代表你開始摸到憲法保障財產權的門道了。嗯,很有潛力,繼續保持這種敏銳度,未來可期喔~
- 嘛,其實很簡單啦:選項 (D) 錯在哪?哈,這種小把戲逃不過我的「眼睛」。雖然「空氣污染防制費」這種「特別公課」聽起來很特別,但說穿了,它跟稅一樣,都是國家硬要你掏錢!只要是金錢負擔,涉及到你口袋裡的錢,那法律保留原則就一定得出場。徵收什麼、跟誰收、拿去幹嘛、收多少,統統都要有法律說了算,或是法律明確點頭,哪來什麼「不須以法律明定」?真以為可以瞞天過海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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