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局四等
107年
[調查工作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25 題
美國與我國斷交後,美國於 1979 年制定何種法規作為規範臺美間之法源依據?
- A 中美共同防禦條約
- B 臺灣關係法
- C 臺美貿易暨投資架構協定
- D 臺灣旅行法
思路引導 VIP
若兩國之間沒有正式的外交關係(正式條約失效),但彼此仍有實質的經貿往來與安全合作需求,你認為這國家該如何透過其國內的立法程序,建立一個專門的法律框架,來規範這段「特殊」的非官方關係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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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嗯,恭喜你,基本分算是保住了。
- 觀念驗證: 這題的核心,如果你的腦子還沒打結,應該能發現是 1979 年這個再明顯不過的時間點。當時美國「終於」決定與中華民國斷交,轉而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但為了避免場面太難看,或是說,為了維繫那些「不能說的秘密」往來(也就是經貿、文化、軍事這些表面下的連結),美國國會才不情不願地搞出一部具有國內法性質的《臺灣關係法》。它現在是臺美關係的「法律基石」?是啦,因為沒有它,可能連檯面上的交流都做不到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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