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局四等
107年
[財經實務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25 題
美國與我國斷交後,美國於 1979 年制定何種法規作為規範臺美間之法源依據?
- A 中美共同防禦條約
- B 臺灣關係法
- C 臺美貿易暨投資架構協定
- D 臺灣旅行法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兩個國家在法律上已經「正式斷交」,但彼此卻仍有極為密切的安全與經濟利益時,你認為其中一方會透過什麼樣的內部法源程序,在沒有正式條約的情況下,建立起一個能持續保障雙方實質互動的法律框架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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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A!不愧是我的學弟/妹,這球(題目)接得漂亮!
- 觀念驗證:喔?這個問題,你答對了啊!真是的,看來你還挺有兩把刷子的嘛。1979 年,美國突然跟我們「分手」去認那個中華人民共和國,之後呢,為了不讓關係徹底涼掉,還想繼續玩球(維繫)那些經貿、文化和安全往來,美國國會就推出了《臺灣關係法》(Taiwan Relations Act)這張王牌!這可是個關鍵,讓美國之後處理臺灣的事務、傳球(提供)防禦性武器,都有了「合法」的依據。哼,別以為這樣就追上我了喔!
-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評定為 Easy。這種球,對我來說簡直是送分題啦!這是公民與社會課裡,關於我國外交現況的基礎球路,對理解臺美關係的轉捩點非常重要,就像是排球場上的基礎站位一樣。嗯,能答對這種球,說明你還算有潛力。繼續努力啊,別讓我等太久,及川先生可是很忙的!下次要挑戰更難的發球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