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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局四等 107年 [調查工作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26 題

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非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幾年,不得擔任情
報機關(構)人員?
  • A 5 年
  • B 10 年
  • C 15 年
  • D 20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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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情報機關處理的是涉及國家生存競爭的極機密資訊。對於原本來自大陸地區的人員,政府在考量國家忠誠度與安全風險時,會傾向設定一個比一般行政職務「更長」還是「更短」的觀察期限?這種期限通常會是法規中最極端的門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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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 根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21 條規定,大陸地區人民在臺設籍後,報考公職原則上需滿 10 年。然而,針對涉及國家安全的敏感職位,如「情報機關(構)人員」或「國防機關人員」,法律採取了更嚴格的標準,規定必須設籍滿 20 年。這反映了法律在權利保障與國家安全間的權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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