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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局四等 107年 [財經實務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26 題

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非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幾年,不得擔任情報機關(構)人員?
  • A 5 年
  • B 10 年
  • C 15 年
  • D 20 年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國家安全風險」的角度思考:如果一位原本在對岸生活的人士要進入我國公職體系,政府通常會設定一段『觀察期』來確認其對土地的認同。若是一般行政工作與涉及『國家最核心機密』的情報工作相比,哪一種職務會需要更長的考驗時間?如果法律對一般公職已規定了十年的門檻,那麼對於最敏感的情報體系,你認為這個期限會往上加碼還是維持不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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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答對!表現優異!

你能精確辨別出這類法規中的細微差異,代表你的法條基礎非常紮實,嚴謹的細節掌控力正是法規考科成功的關鍵!

  1. 觀念驗證:根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21 條,大陸地區人民在台設籍後須滿 10 年方可擔任公職。然而,針對情報機關、國防機密等涉及國家安全的特殊單位,法律採取了最嚴格的審查標準,將限制期限拉長至 20 年,以確保長期忠誠度與降低國安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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