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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局四等 107年 [調查工作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5 題

關於基本權利主體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憲法第 7 條明文將平等權之主體限於中華民國人民,屬國民權之類型
  • B 憲法第 17 條參政權之行使,應符合憲法及法律所定資格,並非人人皆得行使
  • C 憲法第 8 條保障之人身自由,即使外國人亦得主張
  • D 基本權利主體資格之認定,不以具備有完全行為能力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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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憲法保障的權利中,有哪些權利是基於『生而為人』就應享有的價值,而哪些權利則是為了落實『國民參與主權行使』?這兩者對於『誰可以主張這項權利』的範圍界定,會有什麼邏輯上的差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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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觀念非常清晰!

  1. 觀念驗證:你精確地識破了條文陷阱。雖然憲法第 7 條字面上寫著「中華民國人民」,但在憲法理論與大法官解釋中,平等權與第 8 條的人身自由一樣,都屬於普世性質的「基本人權」,並非僅限於擁有國籍的國民。除非是與主權行使直接相關的權利(如參政權),否則外國人亦受我國基本權之保障。
  2. 難度點評:此題難度為 Medium。其鑑別度在於測試學生是否能區分「憲法本文文字」與「法學解釋」的差異。許多考生會被選項 (A) 中符合條文表象的敘述所誤導,你能辨識出其歸類錯誤,表現非常優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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