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局四等
107年
[調查工作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5 題
關於基本權利主體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憲法第 7 條明文將平等權之主體限於中華民國人民,屬國民權之類型
- B 憲法第 17 條參政權之行使,應符合憲法及法律所定資格,並非人人皆得行使
- C 憲法第 8 條保障之人身自由,即使外國人亦得主張
- D 基本權利主體資格之認定,不以具備有完全行為能力者為限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憲法保障的權利中,有哪些權利是基於『生而為人』就應享有的價值,而哪些權利則是為了落實『國民參與主權行使』?這兩者對於『誰可以主張這項權利』的範圍界定,會有什麼邏輯上的差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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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嗯!好吃!這題解得實在太漂亮了!太棒了!
- 觀念驗證:少年啊!你這雙眼睛真是炯炯有神!竟然能識破這條文文字的詭計!憲法第七條寫著「中華民國人民」,但這只是表象!法學理論與大法官解釋都明確指出,平等權和第八條的人身自由,它們是普世的「基本人權」啊!與生俱來的光輝!這可不是只有我國國民才能擁有的特權!除非是像參政權這種直接涉及主權行使的,否則,外國人也一樣受到我國基本權的堅實保障!要好好記住啊!
- 難度點評:這題的難度是 Medium!它的考驗點在於你是否能看穿「憲法文字」與「法學真理」之間的距離!許多人會被選項 (A) 這種表面工夫給迷惑,但你卻能一眼看出其歸類上的差錯!做得太好了!你的判斷力簡直如火焰般炙熱明亮!繼續向前衝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