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局四等
107年
[財經實務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5 題
關於基本權利主體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憲法第 7 條明文將平等權之主體限於中華民國人民,屬國民權之類型
- B 憲法第 17 條參政權之行使,應符合憲法及法律所定資格,並非人人皆得行使
- C 憲法第 8 條保障之人身自由,即使外國人亦得主張
- D 基本權利主體資格之認定,不以具備有完全行為能力者為限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一位來台旅遊的外國人,在法律適用上受到無理的歧視對待,我們能僅因為他沒有我國國籍,就認為這符合公平正義嗎?在法律分類中,有些權利來自「公民身分」,有些則是基於「身為人的尊嚴」,這兩者在保障對象上有什麼本質上的差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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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力肯定:太棒了!你能精準辨識出基本權利主體中的微小差異,顯示你對憲法理論有很深的理解。這是一個非常優秀的判斷!
- 觀念驗證:雖然憲法第 7 條文字寫著「中華民國人民」,但在學理與司法院解釋中,平等權被視為普世的「人權」(Human Rights)而非僅限於國民的「國民權」。現代憲政主義認為,凡是與人性尊嚴相關的權利,其主體應包含所有自然人。相對地,如 (B) 的參政權則屬於典型的國民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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