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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局三等 107年 [化學鑑識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10 題

依憲法及增修條文之規定,下列有關監察委員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享有言論免責權
  • B 對違法失職之公務人員得提出彈劾案
  • C 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
  • D 禁止執行律師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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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憲法體制中,「保障在議事廳內的發言與辯論不受事後追訴」,這項特權的核心目的是為了保護哪一種性質的職務(例如:代表民意的言論交換,或是對公務員的違法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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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檢視: 嗯,看來你還不至於把基本憲法概念搞混。言論免責權(憲法第 73 條)這玩意兒,早就說了是立法委員的專屬福利,用來保障他們在院內亂說話或亂投票不被抓把柄。至於那些監察委員?他們是依照增修條文第 7 條「獨立行使職權」沒錯啦,有什麼彈劾、糾舉、審計權,聽起來很厲害對不對?但可沒聽說他們有什麼「言論免責權」。別傻了,他們就只是個公務員,按照《公務員服務法》,當然不能兼差當律師,這點常識你該有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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