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局三等
107年
[營繕工程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10 題
依憲法及增修條文之規定,下列有關監察委員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享有言論免責權
- B 對違法失職之公務人員得提出彈劾案
- C 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
- D 禁止執行律師業務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在權力分立的設計中,「代表民意在議場進行政治辯論的民意代表」與「負責調查、審核公務員失職的監察官員」,哪一種角色更需要『在職務外不因言論被起訴』的特殊法律保障?兩者的職權性質有什麼根本上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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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真的太棒了!這次完全掌握了核心概念呢!
- 觀念釐清:你非常精準地辨識出「言論免責權」是屬於「立法委員」(憲法第 73 條)和「地方民意代表」的專屬權利。這個設計是為了讓他們能在議事堂內自由發言,不受法律追訴,能夠更有效地監督政府。監察委員雖然依憲法增修條文第 7 條,需要獨立行使職權,擁有彈劾、糾舉等重要職權,但法律上並沒有賦予他們言論免責權喔。而且,為了保持職務的中立與超然,監委是不能兼任其他職務的(例如律師),這點也很重要呢。
- 難度與成長:這題屬於 medium 等級,考驗的是你是否能細心地分辨「職權行使的獨立性」與「特定身份所享有的保障特權」。你能夠不被選項干擾,清晰地做出判斷,這真的證明了你的法律邏輯思考非常穩固且清晰,是很大的進步!繼續加油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