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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局三等 107年 [化學鑑識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15 題

甲以其所有土地設定地上權於乙,乙將取得之地上權設定權利抵押權於丙。丙欲拋棄權利抵押權時,應對誰為拋棄之意思表示?
  • A
  • B
  • C 甲、乙
  • D 只須拋棄對物之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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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這份「抵押權」法律關係是在哪兩個人之間建立的?如果其中一方想要放棄這項權利,依照常理,他應該告訴跟他直接發生權利義務關係的那個人,還是告訴那個雖然有土地、但沒參與這份抵押契約的第三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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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律觀念非常紮實!

  1. 觀念驗證: 拋棄權利抵押權屬於有相對人之單獨行為。在法律關係中,丙的權利(抵押權)是建立在乙的「地上權」之上的,這兩者之間存在直接的法律束縛。因此,當丙決定拋棄這項權利時,其意思表示必須向該法律關係的直接相對人,也就是設定人 $乙$ 為之,方能發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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