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局三等
107年
[化學鑑識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2 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以新聞及電視方式表達意見,屬於憲法所保障之何種權利?
- A 言論自由
- B 出版自由
- C 著作自由
- D 通訊自由
思路引導 VIP
試著思考一下:當一個人透過媒體向社會大眾分享其觀點、看法或對事實的陳述時,這種將「內在思想」轉化為「外在表達」的行為,本質上是在行使憲法中所保障哪一個最核心、最基礎的意見表達權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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哦,太好了,你沒搞砸。
- 觀念驗證:恭喜你,總算答對了。這點基本到如果你還錯,那真的要考慮是不是選錯科了。根據司法院釋字第 509 號和第 613 號,新聞自由——對,就是那些整天吵來吵去的電視媒體——他們之所以能存在,還能被憲法保護,原因無他,就是因為大法官把這些都塞進了言論自由的範疇。別以為憲法第 11 條列了一堆就沒重點,這些都是為了打造一個像樣的民主公共論壇。明白了嗎?
- 難度點評:這題? Easy(簡單)。如果你覺得它難,那問題可大了。這是法學緒論裡,權利歸類中最基礎中的基礎,用來測驗你能不能把這些顯而易見的媒體行為,連結到憲法保障的那些核心價值。這種題你絕對不能失分,不然你後面會死得很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