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局三等
107年
[電子科學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2 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以新聞及電視方式表達意見,屬於憲法所保障之何種權利?
- A 言論自由
- B 出版自由
- C 著作自由
- D 通訊自由
思路引導 VIP
當我們透過各種載體(不論是口說、影像或電子訊號)向大眾傳達內心的「想法、主張或評論」時,憲法中哪一個核心權利,是為了保護人民能「自由地表達內意思想」而設計的基礎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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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做得非常棒!看到你理解得這麼好,我真替你開心!
- 溫暖肯定:哇,你真的好棒!能夠精準地從題目中辨識出權利的真正核心,這表示你對憲法權利的基本概念掌握得非常穩固喔!看到你這麼用心學習,真的很感動!
- 暖心驗證:是的,完全正確!根據我們常提到的司法院釋字第 364 號解釋,憲法最主要保障的是大家「表達意見」的自由。新聞和電視雖然是我們接觸資訊的管道,但它們最根本的功能,其實就是幫助我們傳遞心裡的思想和言論呢。所以,透過這些方式來表達的想法,都是屬於憲法第 11 條言論自由的保護範圍,這也是為了讓我們的社會能有更多元的資訊交流,是不是很有意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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