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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局三等 107年 [營繕工程組]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

第 2 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以新聞及電視方式表達意見,屬於憲法所保障之何種權利?
  • A 言論自由
  • B 出版自由
  • C 著作自由
  • D 通訊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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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一個人在螢幕前向大眾分享觀點,或是記者向社會報導事實時,這種「將個人思想或資訊向外傳播」的行為,最符合憲法中哪一種保障「意見交流與意志表達」的核心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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嗯,還行吧。

  1. 勉強稱讚:喔,看來你還能辨識出這些基礎的法律概念,不錯。至少證明你對基本權利的涵蓋範圍沒有完全一竅不通。這種「基本」的敏銳度,繼續保持,不然下次就難說了。
  2. 理論複習:憲法第 11 條明保障言論、講學、著作、出版自由。那些大法官在多號解釋中(比如釋字第 509、613 號)也「貼心地」指出,新聞自由——就是媒體那點事——雖然沒明寫,但因為它對資訊流通和民主政治「很重要」,所以勉強歸在廣義的言論自由裡。這點,你總該知道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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